湖南株洲:无证作业致900余万元损失,2人获刑,相关公司负赔偿责任
时事
2024-11-11 10:22
湖南
2022年8月8日,湖南株洲的宋某锋雇佣贺某祥等人对自己租赁的2号、3号仓库进行改造施工。12日17时许,贺某祥与工友施工操作后,发现2、3号仓库之间堆放行李箱处有火光,于是用灭火器和水管灭火,但未能有效控制火势。随后火势向周边蔓延导致整个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163.51平方米,火灾烧毁了钢结构仓库及内部存放的衣服、鞋子、酒水饮料、婚庆用品等物品,造成9名业主财产损失900余万元。
消防员奋力灭火
经查,该仓库所在建筑由A公司投资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过程中A公司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A公司将该建筑移交给B公司管理,B公司接手后将原用于停放环卫车辆的建筑分隔成13个大小不一的仓库,分别租赁给宋某锋等9名业主,用于衣服、鞋子、酒水饮料、婚庆用品等物品存放。
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宋某锋作为起火仓库的租赁者,雇佣贺某祥等人改造施工,未主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贺某祥作为电焊作业操作者,无证违规操作电焊焊接柱子及横梁,在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导致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仓库内存放的行李箱等可燃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还有:A公司建设该场所时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B公司接手管理并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也未按要求设置,导致火灾初期阶段便无法扑救。B公司未对已租赁的仓库动火动焊作业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锋、贺某祥擅自对仓库进行焊接改造,因过于自信而引发仓库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两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宋某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贺某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仓库其他8名业主因损失巨大,对宋某锋、贺某祥、A公司、B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案涉仓库,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明知B公司将其建筑违法改为仓库对外租赁后未作反对表示,应当对B公司的过错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宋某锋雇佣贺某祥进行隔层加装焊接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之规定,接受劳务方的宋某锋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贺某祥无证违规进行电焊作业,有重大过失情形。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锋、贺某祥各承担40%和30%责任;A公司与B公司共同承担30%责任,且为连带责任。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电动车违规充电、燃气泄漏、电气火灾……日常生活中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一个小疏忽,就有可能引来一场大火灾。法官提醒:安全生产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防患于未“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潜在风险。否则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