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某加油站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装标准安装安全设备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生产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1.卸油区未设置“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
2.卸油区设置的“严禁烟火”安全警示标志颜色不符合要求,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b2849-2008) 第4.5.2.1“禁止标志字体颜色为白色、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的要求;
3.卸油口金属箱体与箱门未设置防静电接地连接,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第13.2.5“防静电工作区内所有不带电金属导体都应与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端子连接,不得存在孤立金属导体”的要求。
经复查,南安市某加油站已按照整改指令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针对安全警示标志颜色不符合要求、金属箱体与箱门未设置防静电接地连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