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为蒙古语,意为“红色的山口”,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乌兰察布有“草原云谷”、“中国草原避暑之都”、“空中三峡风电之都”、“吉祥草原 神舟家园”、“中国马铃薯之都”、“草原皮都”、“中国燕麦之都”、“中国草原酸奶之都”、“中国最美养生休闲旅游城市”等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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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温泉酒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家机关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乌兰察布市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视频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天安门城楼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名烟名酒超市店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丰镇市某名烟名酒超市店在抖音平台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三:某口腔疾病防治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集宁区某口腔疾病防治所在美团平台发布“超声波洗牙”涉及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要求方面,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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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乌兰察布市场监管
| 整理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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