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庭审,让非法捕鱼人“瑟瑟发抖”

政务   2024-11-07 17:20   云南  

“这个事情搞得好!既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让我们学习了法律,我回家后要多和村民们宣传,告诫大家千万不能去河里面电鱼、网鱼了。”近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中和镇公开宣判,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收获满满”。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毕某前、黄某伦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中和镇公开宣判,当地镇、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旁听,庭审现场检察官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以来,被告毕某前、黄某伦等四人在盐津县中和镇中和村小地名“花鱼坪”天然水域多次使用捞鱼杆、电线、逆变器等组成的自制电鱼工具、刺网等捕捞野生鱼共计35.3公斤(已食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涉案捕捞电鱼工具以及刺网属禁用的工具,利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属于禁用捕捞方法;涉案渔获物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毕某前、黄某伦等四人非法捕鱼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影响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双责同追”。

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毕某前有期徒刑1年;判处黄某伦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毕某念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杨某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三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


庭审后,检察官结合案件,对盐津境内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向现场群众讲解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所产生的后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往期精选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出   品


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钟丹樯

来源:盐津县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昭通市委政法委

转载请注明出自公众号

云南政法(ID:ynzfyn) 

云南政法
讲好云南政法故事,传递正能量,谱写新时代政法工作新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