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政务   2024-11-12 12:30   内蒙古  

包头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三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全覆盖地做好土右旗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修编工作。建立起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城乡规划框架体系。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建制镇、乡村规划体系。一要明确土右旗在自治区西部经济区中的发展定位,注重处理好城乡统筹关系、产业发展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与周边城镇和谐关系。二要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文化园区、现代科技、现代农业、交通设施等重点领域功能分布方案,做好沿黄地区、沿山地区、新老城区重要片区设计,提升小城镇向中等城市扩展的速度。三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突出以人为本、生态环保的规划理念,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彰显土右旗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四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盘活闲置用地。五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活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全力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本市在确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具体时段和区域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删去第五条。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土右旗

中等城市建设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为落实市委关于把土右旗建设成为呼包鄂区域中等城市的重大决策,发挥土右旗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点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战略意义

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是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呼包银经济区发展战略,落实自治区打造以呼包鄂为核心的西部经济区、沿黄沿线经济带和西部城市群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是深入实施市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战略,增强我市在区域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呼包鄂经济能量扩散,提升全市整体经济实力,扩张城市规模、拓展城市功能,适应新一轮大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发挥土右旗的自身优势,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土右旗位于呼包银经济区和以呼包鄂为核心的自治区西部经济区的腹地,南邻黄河,京包兰铁路、京藏高速公路和110国道横贯域内,处在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确立了土右旗作为包头市辅城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现代农业步伐快速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综合实力显著提高,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了进一步集中集聚发展的基础条件。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对于完善呼包鄂区域城镇体系,构建多元支撑地区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带动自治区西部经济区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土右旗在呼包鄂为核心的西部经济区中的发展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错位发展。以提升整体经济实力为核心,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基础,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突出自身特色,建设工贸型、旅游型、生态型、服务型中等城市。着力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构建包头市的主城功能拓展区、新型产业承载地和现代农业发展带。走经济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民富裕、社会和谐、城乡一体的新型城市化道路。
到2015年,形成中等城市框架,初具中等城市规模,城市建成区面积31平方公里左右,规划总人口35万人左右,城镇人口2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55%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400亿元,城乡差距明显缩小,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功能和环境承载力大幅提升,城乡居民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城市,建成区面积43平方公里左右,规划总人口41万人左右,城镇人口3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75%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800亿元,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收入达到更高水平。
三、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

1、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全覆盖地做好土右旗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修编工作。建立起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城乡规划框架体系。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建制镇、乡村规划体系。一要明确土右旗在自治区西部经济区中的发展定位,注重处理好城乡统筹关系、产业发展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与周边城镇和谐关系。二要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文化园区、现代科技、现代农业、交通设施等重点领域功能分布方案,做好沿黄地区、沿山地区、新老城区重要片区设计,提升小城镇向中等城市扩展的速度。三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突出以人为本、生态环保的规划理念,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彰显土右旗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四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盘活闲置用地。五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活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全力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2、全面推进产业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土右旗产业开发要与地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结合,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持均衡发展,提高城市的经济承载能力。

——全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重点发展煤化工、新能源、电力、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市场导向、优势互补、生态环保、集中布局的原则,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发展新型工业和循环经济,促进产业升级。突出“专”与“特”的优势,把土右旗打造成国家级光伏产业基地、蒙西煤化工一体化特色产业园、包头市重要的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转型与改造,建设创新型工业园区,实现工业园区化、产业集聚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入驻企业门槛,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大力引进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走清洁、低碳、高效的产业发展道路。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核心,以促进农民增收和保障城市有效供给为目的,着力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菜篮子”工程,加快蔬菜保护地基地和奶牛、肉羊等养殖园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主导产业比重、质量和效益。重视粮食生产,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推广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步伐,推进农业机械化。引进扶持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纪人队伍建设。创立农畜产品品牌,提高农业产业化、设施化、规模化水平,全力打造适应呼包鄂区域协调发展需求和具有都市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林产业项目。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升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市场,建设包头市重要的物流枢纽和蒙西最大的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形成现代物流产业。整合文化资源,挖掘敕勒川文化的人文底蕴,培育、发展文化产业,打造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高地,推进建设敕勒川文化产业园、农民文化活动中心等一批公共文化设施。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制定完善旅游业发展规划,打造以美岱召、九峰山、黄河湿地为重点的特色精品旅游景区,积极发展农业观光和休闲旅游、生态旅游。

3、完善区域交通网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构筑呼包鄂一小时交通圈。建设沿黄一级公路,修建土右旗至准格尔和达拉特旗的黄河大桥,建设土右旗至石拐、固阳、武川交通干线,规划建设与主城区相连接的快速通道。完善交通网络和城市出口,争取建设高速公路美岱召出口,建设110国道高架桥,形成城区南北通畅的交通格局。提高铁路及客货站点的通行和运输规模,实施萨拉齐火车站改造升级,积极争取设置动车组停靠站。全力支持和配合包头国际机场迁建工作。

4、提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质量。把土右旗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市区城市建设范畴统筹安排。完善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加快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广场、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污染防治监控管理体系,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推进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垃圾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大力提升宏观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加强以九峰山为核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做好大青山南坡绿化工程和沿黄河湿地景观工程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新型生态城市。

5、构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科技、文化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土右旗加快建成全市农业职业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基地。全力构建旗、镇(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保障全覆盖。支持土右旗医院建成区域性医疗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卫生室一体化建设。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廉租房制度。鼓励科技创新,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加快农村文化、体育场站建设。加大应急投入,提高对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应急能力。

6、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贯彻落实《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通过“三个集中”、“三个统一”、“三个缩小”和“三个延伸”,着眼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努力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城乡联动发展、和谐融合、共享现代文明的一体化新型社会形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按照七个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集中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有序推进村庄整合,积极探索推行“村改居”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稳妥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在全市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

四、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保障机制和扶持政策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应当每年听取一至两次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土右旗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土右旗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旗两级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适时启动撤旗设市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市、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科学制定切合实际的目标体系,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完善考核制度,分解细化各项工作目标,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配合紧密,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3、制定扶持政策。市政府要加大对土右旗建设中等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快研究制定财政、金融、投资、就业、土地、文化等各项扶持政策。在工业用水、建设用地、煤炭资源调配、减排指标、项目招商、全市重大产业延伸等方面向土右旗倾斜。建立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土右旗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和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力度。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支持,建立实体性融资平台。扩大人才引进、交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权限。积极争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开展土地、房屋统一确权认证登记试点。市政府要认真研究、组织协调市级部门行政管理权限对土右旗的下放、委托、授权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市、旗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听取市、旗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规划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并进行实地察看,推动决定的有效贯彻落实。

“十二五”是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土右旗中等城市建设工作,予以最大限度、最大力度的全方位支持。土右旗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挥主体作用,自力更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为把土右旗早日建成中等城市而努力奋斗。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本市在确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具体时段和区域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公墓指定场所进行。殡仪馆应当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焚烧祭祀用品专门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燃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获得许可的,由燃放活动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承办婚庆典礼的酒店,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且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服务。

六、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工作。

七、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相关工作。

八、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宣传引导。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十、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决定,点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本决定,堆燃旺火的,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本决定,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焚烧祭祀用品,毁损树木、草坪的,破坏环境或者妨碍公共安全的,依据《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反本决定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本决定。对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十七、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环资城建工委办公室


编辑:郝志敏
审校:杨鑫蕊
一审: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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