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微课视频展播(二)
本期“以案释法”微课视频以情景短剧的形式呈现,生动、直观地为我们展示了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知识拓展
新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已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用于取代原WS 394—2012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与其配套的推荐性行业标准WS/T 10004-202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WS/T 10005-202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也同步更新,用于取代原标准WS/T 395-2012和WS/T 396-201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供稿:法制处
编辑:温小方
审核:健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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