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有效缓解中心城区行车难、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部署,现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1〕19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永州实际,对永州市中心城区特定区域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超时停车差异化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21〕19号)等相关文件制定。
二、收费区域、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收费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对永州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和滨江新城片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运营公司建设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及依法施划的道路公共资源临时停车泊位按三种类别实行差异化收费管理。具体收费区域类别划分,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前仍按《关于印发<永州市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行车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6号)附件二执行;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后则按专项规划执行。
(二)分区域收费标准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超时停车差异化收费管理的原则,核定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1、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首45分钟免费,超过45分钟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
2、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首45分钟免费,超过60分钟不足90分钟(含90分钟)的按1.5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
3、公共停车场:白天时段内首45分钟免费,超过 45分钟按1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晚间时段首45分钟免费,超过4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
4、单次停放、每昼夜(0-24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6元,第二天重新开始按标准计费。
二类区域收费标准:
1、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首60分钟免费,超过60分钟不足90分钟(含90分钟)的按1.5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5元/30分钟。
2、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首60分钟免费,超过60分钟不足90分钟(含 90分钟)的按1.5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元/30分钟。
3、公共停车场:白天时段内首60分钟免费,超过60分钟不足90分钟(含90分钟)的按1.5小时计费;首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首小时之后每30分钟计费一次,1元/30分钟。晚间时段首60分钟免费,超过60分钟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
4、单次停放、每昼夜(0-24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3元,第二天重新开始按标准计费。
三类区域收费标准:
1、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首60分钟免费,超过1小时的每小时收费2元。
2、单次停放、每昼夜(0-24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第二天重新开始按标准计费。
为鼓励即停即走,每次停车超过上述免费时段的,不享受免费停车时段,停车费依正常标准据实计算。
(三)收费时段
1、车行道和人行道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日为 8:15-20: 45,双休日、节假日为 9:15-20:45,其他时间不收费。
2、公共停车场:白天时段为7:00-20:00,晚间时段为20:00-7:00。
(四)相关优惠政策
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对持有本人残疾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军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2、春节法定假期间,政府依法授权的运营公司建设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及依法施划的道路公共资源临时停车泊位一律免予收费。
3、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1、运营公司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 号)规定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应加强停车场及收费人员的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2、运营公司应当在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运营公司应当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要求管理。
4、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办理。期间省、市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2024年10月18日
编辑:郑 炜 一审:单建华
二审:陈 斌 三审:卿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