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时,商家的好评如潮是真实客户测评还是商家刷单好评,引人深思,日前,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虚假广告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某电商”APP平台组织全国各地数百个代理、数百名刷手,帮助各个购物平台一万多家商户刷单,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段某某、杜某某、汤某、贺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某电商”APP平台组织全国各地数百个代理、数百名刷手,帮助各个购物平台一万多家商户刷单。
吴某某等人以朋友圈广告推广或熟人引荐方式,发布刷单广告,招募、拉拢全国各地电商代理、专职刷手入驻平台,非熟人介绍不得入驻,还需缴纳10000元押金,各分部对入驻对象进行培训,然后分发刷单专用手机,手机里安装了虚拟机程序及刷单账号。
刷手登录“某电商”APP平台接受刷单任务,再登录手机虚拟机,并用刷单账号进入购物平台购买,将购买情况进行截图并上传至“某电商”APP,客服审核通过之后,刷单就此完成。截至案发,吴某某非法获利2356989元。
经审查,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搭建专业刷单平台为商家提供网络刷单业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日前,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提起公诉,经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组织刷单营造虚假客户信誉和口碑,不仅影响普通消费者购买决策,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经营权、公平交易权及其他同类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地,网络商家也应当秉持诚信经营,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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