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公告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已超过十五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