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来源:千库网)
我真想给它点个赞。
“要不是你们来采访,我都不知道云南省‘痛经假’正式落地这件事,但是听到这个消息真的感到非常开心!”
在思茅区一家酒店工作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工作特性,基本上每天都需要站立6个小时以上。到了每个月经期最痛苦的那几天,完全是靠着止痛药和暖宝宝才能勉强完成一天的工作。“之前也想过要请假,但顾虑到同事和领导的看法,最后还是决定挺一挺算了。现在好了,有了制度作为保障,我也就敢请了。”王女士说。
有和有用是两码事。
市民杨女士坦言,自己是一名女性的同时,也是一名职场上的管理者。她支持这样的暖心政策,但作为一名管理者,她也有深深的担忧。“我也是一名深受痛经困扰的女性,但痛经是一种比较主观的感受,人与人之间的忍受力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女性员工向我请‘痛经假’,从公司运营的角度,我还是得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
市民张女士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自己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虽然自己也有痛经的困扰,即使现在有了政策作为依靠,但是自己不会请“痛经假”。“政策是好的,只是自己现在的工作内容和出于职务晋升的选择,并不支持自己去申请这样的假期,应该有不少女性跟我有一样的境遇与想法。”张女士说。
针对“痛经假”的落地,记者还采访了思茅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陈先生。政策的出台他无条件支持,也非常理解女性员工的不容易。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是成本的增加,如果每个女性员工都要请‘痛经假’的话,对企业而言,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其次是难以管控,因为痛经还是属于比较私密的问题,如果企业或者负责人过多去管控,反而会成为另外一种麻烦。
希望“痛经假”可以帮到她们。
普洱市人民医院妇科主任杨红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女性绝经之前,痛经会对女性造成困扰,只是轻重程度的不同。执业近30年来,见过非常多因为严重痛经前来就诊的女性,但更多的女性在面对痛经的时候,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自行服药缓解,这是不提倡的。希望‘痛经假’真的可以帮到那些有需要的女性职工。”
对于重度痛经的认定标准,杨红玥认为,痛经的疼痛程度因人而异,面对患者,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年龄、认知能力、疼痛类型以及评估的目的综合考量,选择恰当的疼痛分级标准和方法,以获得更准确的疼痛评估结果。
将积极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在“痛经假”的实际执行方面,普洱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要对“痛经假”的适用范围、请假条件、休假天数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避免假期的滥用和误用。其次,要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女职工对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最后,要建立健全有人情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在“痛经假”的执行过程中,充分保障女职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记者 廖尚燕 绘)
让“痛经假”实现无“痛”落地
“痛经假”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89年,河北省就已经出台了有关女性经期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明确提出了在女性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放等具体条例。目前,全国已有河北、福建、北京等多个省份和直辖市出台了有关“痛经假”的相关规定或条例。许多国家也对女性权益,特别是女性劳动权益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
但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痛经假”的相关新闻一旦出现,往往能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论。“痛经假”到底是对女性职工的关怀?还是以爱为名的“枷锁”?这两种观点的冲突一直存在。
从根源来看,“痛经假”施行的初衷一定是好的,是一项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保护广大女性职工身心健康的民生善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积极表现。造成月经疼痛的成因复杂,有生理性因素、疾病因素,也有可能是环境因素,甚至精神压力过大都有可能导致痛经。而一些严重的痛经甚至会引起恶心、呕吐与腹泻等生理性症状以及焦虑、暴躁等情绪问题。因此,不少人认为“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工的理解与关怀,应该全面落实。
有支持“痛经假”全面落实的高呼声,自然也有反对“痛经假”落地的声音。有人担忧“痛经假”会从送给女性职工的“花环”,变成以爱为名的“枷锁”。
孕期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的存在,让部分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职工时产生一定顾虑,如果“痛经假”实施,会不会进一步加剧职场对女性的歧视?进一步削弱女性的职场竞争力?
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工作环境、条件艰苦以及一些需要长久劳作的工作岗位。如果选择将这些岗位安排给女性职工,企业很可能会面临因女性职工痛经而导致的缺岗或者空岗等问题。与此同时,如果女性职工每个月都需要请1至2天“痛经假”,自己的工作就要由他人承担,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加大女性在职场上的工作难度。因此,有不少职场女性表示,为了不耽误工作的进度,即使有“痛经假”也不敢轻易申请。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还是各地出台的保护女性职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女性权益保护的诠释,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在推行和实践的过程中,新的法律和规定也在不断强化和完善。例如,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录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这将进一步减少因女性职工所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而被用人单位歧视。
政策的尊严在于执行,要想让“痛经假”无“痛”落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主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回应女性职工的合理诉求,拟定合理、合规,更具人情味的“痛经假”请假流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尽到监督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合理执行“痛经假”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而对于用人单位,政府部门也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减轻企业的用工负担。
来源:“普洱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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