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以下简称《农药标准》),及《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项标准修改单(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
农药工业作为重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一,其生产和排放废水成分复杂、毒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行业。
目前,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其余农药工业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存在行业针对性不强、控制项目不全、基准排水量缺失、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制定《农药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农药工业企业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引导农药企业绿色转型,推动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柠檬酸、淀粉、酵母工业废水可生化性好,可作为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碳源。三项标准修改单针对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管控要求相关规定与行业治污模式不匹配、不利于可生化性较好废水资源化利用的问题,调整了间接排放管理要求,允许企业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在降低治理成本的同时,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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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等三项标准修改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修改单、《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修改单、《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修改单(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三项标准修改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三项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和第三方治污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工业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下游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间接排放模式已成为主流。柠檬酸、淀粉和酵母工业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三个行业的废水具有可生化性较好的特点。按照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企业需采取措施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大幅削减,达到间接排放要求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造成碳源浪费;下游污水处理厂为提高脱氮除磷效率,实现达标排放,需要额外补充碳源,使得污水处理成本增加。
三项标准修改单明确了柠檬酸、淀粉和酵母工业企业可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一方面,上游企业可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下游污水处理厂可节约碳源购买成本,提高脱氮除磷效率,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问:三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三项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针对现行标准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与第三方治污模式不匹配、减污降碳不协同等情况,增加允许企业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
二是增加自行监测、污水排放口规范化、信息公开等要求,同时更新监测方法标准,有利于修改单落地实施。
三是增加排污许可证变更的有关规定,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衔接。
问:如何推动三项标准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及时解决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导柠檬酸、淀粉和酵母工业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推进第三方治污模式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书面合同约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发展。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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