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崇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地弓、弹弓、滚笼、犬捕、电捕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农业生产、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疾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转让、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够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崇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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