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解读(十六)

文摘   2024-10-30 18:11   黑龙江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仅是8年来公平竞争审查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未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高效实施提供了更扎实的制度保障。鉴于此,接下来将陆续推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解读”。

相较于先前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上位法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的内容规定上进行了精简,使得审查机制的运行更具实践性和指向性。只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程序约束,才能更大程度的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形式上仍按照“自我审查+外部监督”的方式进行审查。即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由起草单位在事前进行自我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督保障工作,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这种审查模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审查对象时,能有效降低审查制度的运行成本,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效率,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专业度,而且能够在源头上涤除限制竞争政策的出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需要。

公平竞争制度能够全面启动的关键因素还在于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正如前文所述,自我审查模式具有现实可行性、审查专业性等方面的优势,但该模式也暗含着“动机悖论”的问题。因此,为避免公平竞争制度空转,难以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条例》第四章“监督保障”部分作出制度回应。

十六、《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20条:确立监督主体和机制

《条例》第20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该条规定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方面的主导地位,并且市场监管总局同时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利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整体竞争法机制的衔接。


来源: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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