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事宜的政策解答

文摘   2025-01-24 22:44   山东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事宜的政策解答


政策解答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申报事宜

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监字〔2024〕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鲁建质监字〔2025〕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工作指南》、《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问:上述文件在何处查询下载?

答:(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工作指南》、《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

问:山东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期至什么时间?

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含)以后届满的,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问:省内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如何办理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

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可在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模块,点击“新设立”事项,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审批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问: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可查阅《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问: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哪些材料?

答:机构可登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index.html),搜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点击对应办理项的“办事指南”,查看各办理项所需的材料目录。

问:检测参数对应多个方法标准时,机构应怎样选择?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问:机构申请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时,能否同时申请增项、增加参数或变更业务?

答:在2025年7月31日前,机构办理旧版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时,可以一并申请增项、增加参数或变更。但重新核定时未同时提出增项、增参和变更的,应在2025年8月1日后再行申请。

问:机构申报时职称证书与社会保险缴纳核验异常,应如何处理?

答:职称证书与社会保险缴纳核验异常,不影响机构提交办件申请。当核验结果出现异常时,机构应检查存在异常的人员信息填写是否有误,填写错误的应修正后再次核验;填写无误但仍显示异常的,应上传相应人员可在线验证职称证书或职称和社保缴纳凭证作为申报材料。

问:对检测机构的报告批准人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其中,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报告批准人及其批准范围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备案后发生报告批准人、批准范围变更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变更申请。未备案的报告批准人不得签署检测报告,已备案的报告批准人不得超批准范围签署检测报告。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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