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郭某开车冲撞执勤交警,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幽默   2024-09-01 22:09   山西  

来源:忻府区法院


面对交警执法检查,非但不配合接受检查,还铤而走险弃车逃跑,并冲撞交警致使警察受伤。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简要案情

某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某街道路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夜间21时22分,被告人郭某驾驶一辆银灰色轿车从一小区门口巷内驶出,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发现执勤民警后,郭某驾驶车辆由机动车车道逆向驶入非机动车车道,弃车逃离时,遇到在执勤点后方负责拦截车辆交警孟某,郭某冲撞孟某,致孟某倒地受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故意冲撞并致执法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郭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亦当庭认罪,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遇到公安民警执行任务,全力配合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担心自己被查出问题,便弃车逃离、抗拒执法,为此也付出了代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威性不容挑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正在履职的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交警例行检查时,应停车积极配合检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任何企图冲卡、逃避检查、冲撞现场执法人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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