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来源:忻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忻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践行“强化服务年”工作主题,聚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领域风险隐患,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建立所抽查药品的采购入库及销售记录。经协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经调查认定:该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该店经营未经备案和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未经备案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规范化妆品购进渠道,保证化妆品质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忻州市忻府区小刘眼镜配镜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5日,忻州市市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小刘眼镜配镜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采购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进行销售,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认定:该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
该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其安全性无法保证。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
案例一: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4月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晨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建立所抽查药品的采购入库及销售记录。经协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7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婷美日化小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当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经调查认定:该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该店经营未经备案和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未经备案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的查处,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规范化妆品购进渠道,保证化妆品质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忻州市忻府区小刘眼镜配镜中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