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半年多离家,楚雄这个入赘女婿被女方要求返回彩礼...

民生   2025-02-08 16:43   云南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双方不能缔结婚约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那么,遇到婚约财产纠纷时彩礼能不能退?能退回多少?别急,小编用以下案例来为你答疑解惑。

2019年小龙与小孟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开始恋爱,同年12月双方父母商量订婚事宜,约定小孟到小龙家入赘。2020年1月,小龙按照小孟家的要求,交付给小孟的母亲彩礼18600元,小孟母亲当场退还了360元,小孟母亲实际收到小龙给付的彩礼钱18240元。之后二人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小孟到小龙家居住生活,但双方未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小龙与小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10月之后小孟离开小龙家,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小孟诉至大姚法院。

庭审过程中,小龙主张小孟返还72597.5元,其中包含彩礼钱18600元,用于举办结婚仪式的5399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龙与小孟在恋爱期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订婚并给付对方彩礼的行为,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处理。小龙主张的其他财务费用系小龙与小孟在办理婚宴时小龙自愿支出的费用,小孟并未实际获取,小龙办理婚宴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彩礼的给付。小龙主张小孟返还其他费用53997.50元无法律依据,该请求不予支持。小龙与小孟同居生活半年多,小孟家的彩礼钱18240元不应全额返还,结合双方生活时间不到一年,小孟应酌情返还小龙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小孟返还小龙彩礼钱12768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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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给付小孟家的18240元,按照当地的习俗具有订亲礼金的性质,并且是以能够实现结婚的预期为目的作为给付条件的,属于彩礼范围,而小龙主张的用于办理婚宴时的开销等则不属于彩礼范围。

恋爱虽甜蜜,亦需理性和冷静,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不应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才是通往婚姻幸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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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务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务。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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