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这人讨要工程款时打伤他人,被要求赔偿4.2万元...

民生   2025-02-07 14:02   云南  

在经济活动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近日,姚安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原本讨要工程款的一方,却意外成为被告人,但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平息了这场风波。

案情简介

罗某某与朱某某系熟人,双方在干工程中有合作,罗某某差欠朱某某工程尾款7000元。2022年8月,朱某某找罗某某催要工程尾款而发生纠纷,朱某某将罗某某打伤。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2000元。为此,罗某某将其自诉至法院,朱某某由此成为被告人。


法院调解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原则,决定尝试调解,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的纠纷。

调解之初,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推心置腹的交流。对被告人朱某某,法官详细解释了其追讨方式的违法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自诉人罗某某,法官则强调了其拖欠工程款的失信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罗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指控。由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自诉人罗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000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务必选择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避免因不当行为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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