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诸多纠纷。近日,姚安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案件,原本讨要工程款的一方,却意外成为被告人,但最终通过调解成功平息了这场风波。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务必选择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避免因不当行为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