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天理了!60万的文物不设防护,就摆在门口?】卡车司机公园门口掉头,意外撞坏石狮子,被索赔60万!法院这样判了!
一、案件回顾
2023年3月的一天,货车司机王师傅驾驶一辆4.2米的货车,准备在某市区公园大门口掉头。
由于路面较窄,王师傅在倒车时,不慎将车尾撞到了摆放在公园大门两侧的一对清代石狮子中的一只。
这对石狮子是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已有200多年历史。
事发后,公园管理方立即报警。经文物部门鉴定,被撞的石狮子右侧身体部分出现明显裂痕,修复费用预计需要12万元。同时,因损坏导致石狮子文物价值大幅降低,整体损失评估约60万元。
公园方面随即向王师傅索赔60万元。王师傅认为,如此贵重的文物就这样毫无防护措施地摆放在路边,且没有任何警示标识,自己只是在正常掉头时不慎造成碰撞,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师傅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二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师傅在倒车时确实存在操作不当的过失,造成了文物损坏的后果。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本案中,作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狮子,公园管理方应当依法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但事实上,公园方未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致使价值60万元的文物处于完全暴露且无防护的状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进一步强调了文物使用管理单位的保护责任。
公园管理方作为文物保管单位,对贵重文物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但在安全保护责任上存在明显疏忽。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在倒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公园管理方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明显过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1.王师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4万元;2.公园管理方承担60%的责任,自行承担36万元损失。
四、专家建议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1.应当加强文物日常保护,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2.在文物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购买相应的文物保险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建议:
1.在陌生环境行驶时要格外注意周边情况 2.遇到空间狭小时,最好寻求他人指挥 3.发生意外及时报警,不要擅自离开现场 4.购买足额的商业险,防范意外风险
五、结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文物保护与民事侵权案件时的平衡性。
既要保护珍贵文物,又要考虑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也提醒各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加强防护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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