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源自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服务原北京市园林绿化综合执法大队期间所做的咨询解答总结。
对同一块案涉林地,不同文件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背景】在某林地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对于同一块案涉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该地类型为耕地,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显示该地类型为林地。
【解答】同一块案涉林地,不同文件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判断:1.权属证明—林权证、地权证(不动产登记证);2.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3.土地利用规划(规自制定);4.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但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
对于背景案件中某甲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防救援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适用“一事不再罚”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事由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但不能就“一事”给予同一相对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背景案件中,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某乙损害林地、林木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对某乙超标准兴建殡葬设施行为进行处罚。上述处罚属于基于行为人一个行为以不同理由进行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对某乙作出一次罚款的处罚。
【背景】某区公益项目存在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经查,该项目擅自占用林地8处、近60亩,但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永久占用林地许可。2022年,该项目开始纳入国家林草局重点督办违法图斑范围。
【解答】公益项目占用林地也应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园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只要存在行为,即使未导致后果,也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野外用火行为属于应予处罚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林木毁损等后果,也要对行为人用火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林业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应结合具体条文及裁量基准综合考虑,是否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