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源自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服务原北京市园林绿化综合执法大队期间所做的咨询解答总结。
违法主体不存在,园林绿化部门立案、处罚应如何开展?
【背景】A公司系某项目建设方,在建设项目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项目早已竣工,且A公司已注销,目前无法处罚A公司。
【解答】虽然A公司已经注销,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园林绿化部门应正常开展立案调查,并可以要求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履行补救、恢复义务。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因此,建设项目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时,即使违法行为人已经注销,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园林绿化部门仍应该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证据毁失的情况下,园林绿化部门如何进行立案和处罚?
【背景】某村村民A向某区园林绿化局举报,反映有人在该村擅自砍伐林木,要求查处。某区园林绿化局到场后,现场并未发现伐根。
【解答】园林绿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虽然未发现伐根,但仍应及时进行立案手续。在处罚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因此,虽然现场未发现伐根,但应及时结合其他线索核实,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无法确认,建议先进行立案程序,经过调查手段确认没有违法行为,再通过撤销立案的方式进行更正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背景案件中,现有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背景】A市园林绿化局委托B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其管辖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处罚。B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对自然人C毁坏林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解答】行政机关可以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但并不能排除监督不到位的不利后果。因此,行政处罚作出后,行政机关仍应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因此,园林绿化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但其他组织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委托过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