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东,男,200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2004********,**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9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东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