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因交通标志设置明显不当导致交通违法而受到的交通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百科   2025-01-20 16:46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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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12-3-001-029

秦某江诉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等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因交通标志设置明显不当导致交通违法而受到的交通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交通 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目的 明显不当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某交巡警支队”)在丁字路口右转进入九龙小学校的行进路段前方及右侧均未设置“禁止右转”等标志,在进入右转道约30米处的道路左侧和地面分别设置了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018年6月16日,秦某江驾驶小型轿车往九龙小学路口方向行进,在路口右转后,因前车对视线的遮挡,未看到道路左侧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和地上禁止驶入交通标线,遂驶入了禁行路段。2018年7月5日,某交巡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江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区九龙小学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秦某江不服,向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某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显示: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涉案路段抓拍设备自设置以来,有5814辆车次因违章禁行而被抓拍。秦某江遂以某交巡警支队未正确设置道路通行标志,在进入该单行路段前,无法获知该路段的通行信息和交通禁行标志,不可能正确判断为由,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9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驳回秦某江的诉讼请求。秦某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某交巡警支队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编号为50220019052278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某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綦公复决字〔2018〕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交巡警支队将禁行标志设置在道路的左侧,符合GB5768的规范。某交巡警支队在右转道路后的短距离内(约30米)设置了禁行标志和禁行路段,虽然禁行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的起点,但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影响了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快速判断,致使道路使用者容易驶过顺行路段而越过禁行道路,造成逆行违章,结合该处监控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有5814辆车次被同一行为抓拍的事实,认定该处的交通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秦某江请求撤销某交巡警支队所作《处罚决定书》和某区公安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成立。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查因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而受到的交通行政处罚时,可以审查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行为,进而以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行为违法为由撤销交通行政处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但设置区域不当,导致机动车没有足够距离反应进而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应认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明显不当,进而判决撤销交通行政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


一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2019年9月3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4日)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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