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一类较多的纠纷是因“婚外情”赠与财物产生的纠纷。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审判实践中,对赠与行为性质、效力认定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需要统一裁判标准,为此,《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1.认定合同无效的路径主要是违背公序良俗。“婚外情”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鉴于民法典修改了原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在解释上亦不能因此否认合同效力。因此,在路径上应当解释为双方基于维护“婚外情”目的的赠与,该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相应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确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受赠人应当返还已经接受的财物。如果原物已转让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折价补偿。
3.该情况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包括离婚后。有的观点认为,如果配偶起诉时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其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财物;但是,如果配偶起诉时,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基础已不存在,那么其只能要求返还其中的一半。我们经研究认为,不论配偶起诉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不能改变当事人处分的财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于出轨一方存在过错,财产并非平均分配,出轨一方可能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另一方应有权全部要求返还。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夫妻合谋以另一方名义要求返还的情况,这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出轨一方没有起到惩罚的效果。我们经研究认为,在无过错的配偶与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外第三者之间,法律保护的是前者,这是必须旗帜鲜明坚持的原则。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有其他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包括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为此,《解释(二)》第7条也专门增加了第2款,即“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子女抚养方面,《解释(二)》还在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的,还需要在离婚时对另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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