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安全知识·守护平安经开】(1):“以案示警”之违规动火要不得

时事   2025-01-16 20:10   浙江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丽水经开区微信公众号围绕2024年度工矿、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领域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发布,包含违规动火、无证电焊、特殊作业未审批、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本期发布违规动火安全科普

一、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常见的动火作业有哪些?

常见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工具进行的施工作业。

三、违规动火作业的危害性?

动火作业因其涉及明火,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四、违规动火作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个人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拘留;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罚款。如果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人员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2024年度,丽水经开区通过电焊机“加芯赋码”升级安装1358台电焊机;在“浙里焊”平台落实无证拦截211起;办理无证电气焊作业案件5起,行政处罚金额13.58万元。

典型案例:

2024年2月27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丽水某合成革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3名环保设备公司的安装工人正在该企业环保设备安装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经现场询问与调查询问,此次作业未经该企业内部审批,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该违法行为属实。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审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做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安全动火以下事项需牢记: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4.作业前清理可燃物。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可用不燃材料盖封。

5.作业时配备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隐患。



来源|综合执法部

责编 | 林利斌  终审 徐燚杰

签发 梅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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