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案

政务   2024-10-10 18:13   浙江  


  基本案情  

根据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线索,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宁市某户外俱乐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号推送户外旅游路线,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户外俱乐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规定。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90.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违则:《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罚则:《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允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在线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例

旅行社业务属特许经营业务,经营旅行社需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本案中的海宁市某户外俱乐部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是不能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在旅游中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件时,往往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找到组织者进行维权。通过本案的办理,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我市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




 • END • 


来源 | 海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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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等相关政务公开及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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