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关于场所出租、转让用于化工医药生产、储存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毒条例》有关要求,防止厂房、车间等化工生产场所和反应釜等设备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务必在出租、转让化工生产场所设备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厂房、车间、设备、出租或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出租厂房、车间、反应设备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写明租赁方租赁厂房、车间、反应设备的用途,并在签订租赁合同5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承租方生产原料、产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出租方应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务必在签订租赁合同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三、出租方发现租赁方利用其出租的厂房、车间、反应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本地禁毒部门。
四、租赁方再次出租所租赁的厂房、车间、反应设备的,按照本告知书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山东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禁毒条例》企业或者个人将营业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4日
东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