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现场安全管理30条措施

文摘   2024-11-25 17:15   江苏  





一、现场安全操作管理措施



1、开工前必须认真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每班班前会必须对当班人员进行筛查,对重要安全环节进行重点强调,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做好岗前体检和培训工作,严禁情绪不稳定、思想有包袱及不具备操作岗位技能的人员上岗作业。

2、重要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对上一班遗留问题及安全状况必须要说明情况。当班作业前,必须要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

3、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好视频监控“抓三违”手段,强化对重点岗位、单人单岗的管理,“无监控、不作业”,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干标准活、干放心活。

4、作业前必须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进行有效管控。必须要进行岗位安全确认,作业过程中,严禁职工身处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完成后,必须实行交班制度,为下一班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5、作业现场标准化管理必须动态达标,设施设备完好、巷道平整干净、物料摆放整齐、安全出口畅通、照明充足。

6、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雷管炸药必须专人保管、分开存放,严禁不按规定设置“人-绳-牌”警戒。

7、机械设备安装、运输、捆绑、检修、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跟班指挥人员必须对施工安全环境、作业人员安全站位及施工组织负责。

8、机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开关必须挂牌管理,严禁带电检修,约时送电。

9、运输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严禁在运输作业过程中进行平行交叉作业。绞车、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如发现设备运行过程中有行人通过或者平行作业等情况,有权力有义务停止设备运行。

10、人员运输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全过程监督,严禁多挂车、超挂车,严禁中途违章“扒、蹬、跳”平巷人车、斜巷猴车、胶轮车,坚决杜绝乘坐皮带和无极绳梭车等行为。

11、瓦斯及有害气体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瓦检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进行巡检并如实记录,加大对封闭巷道、盲巷气体的检查频次,加强挂牌管理,不得瓦斯假检、漏检,彻底杜绝未经安全检查确认擅自进入盲巷行为。

12、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严禁未探明、放尽,冒险蛮干行为,有水害预兆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13、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制度,授予调度指挥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权。

14、必须保障采掘设备选型和日常管理维护安全资金的投入。综采液压支架、工作面端头支护及采掘设备配套选型必须满足要求。强化对掘进顶板岩性分析、锚固强度、临时支护、特殊条件的超前治理。

15、煤仓和溜煤眼必须制定处理煤仓篷库、卡库、堵库、清理煤仓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利用出煤将积水带入皮带或溜煤眼、煤仓。要定期对煤仓和溜煤眼上下口设备牢固完好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处理疏通作业人员必须使用保险绳。

16、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强化带班领导、安全监察专员在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井下现场盯守和监督指挥,严禁跟班、带班、值班领导弄虚作假,杜绝违章指挥。

17、职工教育培训必须按照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扎实开展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培训,严格“一人一档”“一期一档”管理,坚决杜绝不培训、假培训和考试舞弊等违法行为,开展岗位风险及管控措施自述,以查促训、以考促学,切实提升职工自保互保能力。

二、零星工程和重要环节管理措施



18、开工前必须明确现场业务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责任,主动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19、开工前必须制定严格安全技术措施,涉及重大灾害或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情形的,必须经可行性论证并逐级审查方可实施,严禁以签字审批代替会审,会审必须如实记录。

20、加强变化管理,对人员变化、作业环境变化(对遇构造、陷落柱、巷道贯通、启封密闭、过空巷、应力集中区)以及搬家倒面、冒顶区处理、大型设备搬运维修等情况,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必须指派专人全过程现场指挥,安全员、瓦检员等安全监管人员全程监督,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严禁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三、重大隐患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措施



21、采取物探、钻探等方式进行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或弄虚作假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22、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理”“三专两探一撤”及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做到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对水害威胁严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23、对未按要求采取瓦斯区域治理措施的,抽采不达标或抽采达标结果弄虚作假的,对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应戴帽未戴帽、该鉴定未鉴定”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24、对存在抽采鉴定评价造假、移动或包裹探头、监控数据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25、对采掘接续紧张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26、对超层越界、违规布置“第二采场”,在采空区“找煤”、在水中“捞煤”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7、对不配发定位卡入井作业刻意隐瞒入井人数,长期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8、对遇到水害、瓦斯、火灾、大面积冒顶等等重大险情未执行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的,一律比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29、对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实现“三真”管理的,坚决责令所属矿井停产整顿。

30、对因“三违”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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