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带班领导不认真等,被罚84.8万元!

文摘   2024-11-25 17:15   江苏  












发现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1.2024年10月14日-23日带班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2.矿井未按照限员规定设置掘进工作面范围,区域限员范围内仅包括工作面迎头读卡分站;

3.通风管理部定员5人,实际配备3人;

4.11223回风顺槽防火门墙墙体变形,防火门墙宽度3.8m,防火门板长度5m,防火门板无法插入防火门墙;

5.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4年10月29日在13216综采工作面供电的8号、15号开关柜馈电传感器显示无电的状态下对13216综采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

6.11223综放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时,未对上隅角氧气浓度进行监测;

7.132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和胶带运输巷机头回风巷巷道周边及管线上浮煤堆积约2cm,未及时清扫、冲洗;

8.13214胶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使用连采机双巷掘进,53#-58#联巷未按规程要求封闭;

9.11223回风顺槽与主回撤通道交叉口处压力显现,煤壁片帮、鼓包,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0.132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约500m范围内存在2处长约30m、深约400mm的积水;

11.13203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安装了3组跑偏传感器,机尾一组跑偏传感器导杆距离托辊端部边缘60mm,大于要求的20mm;

12.13203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129#风筒处的水窝未加装防护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3.煤矿2024年10月未按照每月一次的规定对13203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锚破转载机、13盘区变电所内机器巡检仪、13216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约100m处有一台水泵开关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14.煤矿井下中央水泵房辅运大巷侧防爆门下边框密封胶条龟裂、破损;

15.煤矿未对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定期检查维修,带式输送机800米至机尾处煤泥、煤块堆积,底皮带及托辊被煤泥、煤块掩埋;

16.2#辅运大巷延伸掘进工作面3根锚索头外漏长度为270mm,大于作业规程中要求的250mm;11223辅运顺槽尾巷4900m处巷道帮部有5根锚杆的端部未露出紧固螺母,不符合作业规程中要求锚杆露出螺母50mm的要求;11223辅运顺槽尾巷4800m处顶板采用锚索+钢带支护方式,有两根锚索的锚索孔未按照作业规程中的要求打在钢带中部,未对钢带形成有效承托;11223综放工作面157#液压支架显示压力为0Mpa,低于作业规程中要求的25.2Mpa;11223综采工作面152#、153#液压支架未推移到位,护帮板无法起到护帮作用,不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要求;

17.11223辅运顺槽尾巷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未安设在风筒末端,距出风口50m;

18.11223综放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离回风口50m处;11223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上隅角2m;

19.11223辅运顺槽51号联巷永久密闭已施工完成20天,未进行密闭墙观测;

20.未定期检查永久性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21.11223辅运顺槽自动隔爆装置未按说明书要求成对安设,未实现双向防爆;

22.11223辅运顺槽尾巷4700m排水点水泵电缆淋水;

23.11223辅运顺槽尾巷4700m处低压电缆缠绕吊挂,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

24.11223运输顺槽超前支架侧护板、3号液压支架侧护板未接顶;

25.11223回风顺槽工作面安全出口处1根柔模泵送支柱顶部压裂变形,失去支护作用,超前支护无法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整体稳定性要求;

26.11223综采工作面154#、155#、156#液压支架缺少二级护帮板;

27.13216辅运巷约3000m独头巷道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风流未安设甲烷传感器;13216辅运巷约3000m独头巷道与13216综采工作面串联通风,被串的13216综采工作面进风巷未安设甲烷传感器;

28.132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分别在1420m和240m处安设有自动隔爆装置,第1组自动隔爆装置距离工作面约400m,第2组自动隔爆装置与第1组自动隔爆装置间距达1180m;

29.13216综采工作面辅回撤通道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

30.132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调节风窗无调节装置;

31.矿井回风井行人出口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32.矿井13216综采工作面、11223综放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负荷侧,未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

33.1321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回风巷端头支架前梁距第一组柔模泵送支柱距离不大于0.5m,现场检查时距离约2m;

34.13214胶辅运顺槽48#、52#挡风墙封闭不严,中间留有通风口,联巷漏风严重;

35.13214胶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实行连采双巷掘进,胶运顺槽未设置限员管理站;

36.13214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三处自救器补给站68台自救器出厂日期为2021年10月;

37.2024年11月1日-8日未对13214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二号移变硐室处的照明综保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

38.11223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冲击危险区域4650m处备用皮带托辊未采取固定措施;

39.11223综采工作面辅运尾巷未进行巷道矿山压力显现综合观测;

40.2024年10月16日四点班掘进三队班长冯涛违章指挥工人马和宝、薛磊、王保林、刘广东4人将定位卡放置在二号辅运大巷4200米交叉口处,带领4名未携带定位卡的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2.《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第三条第(二)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6.《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第4.5.3b;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7.1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2;

2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

2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0;

3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3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35.《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六条;

3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

3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如下处罚: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五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40.《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对煤矿处十四万元的罚款(¥14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拾肆万捌仟元整(¥848,000.00),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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