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哪些微信聊天记录是有效证据?法院这样说!

学术   2024-07-31 19:32   湖北  

“现在不是一定要你讲,

但你所讲的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电视剧迷应该对这句对白不陌生。

但如果这些话是在微信上说,

能不能成为证据呢?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今天咱们细细道来!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

文字微信记录




2

图片微信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4

视频微信记录






5

网络链接记录






6

转账支付信息






01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




02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03


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0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0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0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0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0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01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服务”——“钱包”功能菜单。




02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03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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