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西法院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浙江天平
借钱给他人
却有借无还
为他人提供劳务
却被拖欠工资
网上购物
付了钱却没收到货
想要诉讼维权,但维权之路第一步便遇到难题: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那么
怎样掌握
“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
的信息呢?
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
若被告是自然人,可先明确对方是否有执行案件。如对方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功能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能帮助查找到部分身份线索。
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除失信被执行人等特殊情况,因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个人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或许能帮助我们获取到一定的被告身份信息。
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通过线上转账交付款项,转账时掌握对方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可进一步申请线上转账平台的支付凭证或者回单,掌握对方的姓名等信息。部分支付平台,转账款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身份披露,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赣高法〔2021〕100号),办法明确,律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有助于解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困难的问题,强化其收集证据的能力,减少因为调取不到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律师可以持令取证,因此采用该方式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会一定程度增加维权成本,且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调查申请。
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执业证书。
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
(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与案件无关或没有必要性;
(3)协助调查人未占有、保管或者实际控制;
(4)因调取的证据不明确、具体,协助调查人无法协助提供的;
(5)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取的;
(6)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伪造、变造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调取的证据,无正当理由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
要求协助调查人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律师或直接邮寄给人民法院。
温馨提醒
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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