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6所学校被罚

民生   2024-11-12 22:16   内蒙古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乌兰察布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深入排查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烹饪间内芥末油、紫菜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立案处理,案件罚没6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库房发现无标识标签的桶装麻油。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立案处理,没收涉案麻油3桶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食品经营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严把原料关,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餐饮具洗消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使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清洗,从一洗两冲变为三冲。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餐饮洗消符合要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餐饮具洗消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中心对某学校食堂使用的餐饮具大肠杆菌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

处理结果:经抽检,当事人餐饮具洗消不合格屡次发生,且未作出有效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具洗消残留洗涤剂和细菌残留,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伤害,对整改不到位或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4日,监管人员在对化德县某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食品库房内存放的5盒某品牌学生饮用奶(125毫升/盒),生产日期2024年3月24日,保质期在常温密闭条件下为6个月,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购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票证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0日,监管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食品库房内存放的1桶食用油(5升/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未能提供该食品购货凭证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票证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进货查验关键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案例六

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涉嫌经营使用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4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某学校食堂经营使用的馄饨汤料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执法人员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做出1.没收过期食品(馄饨调料包)25包;2.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管、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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