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杨某等人多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包括画眉、中华鬣羚(俗称“四不像”)以及野猪被判刑,一名被告人还被法院要求通过认购16吨碳汇的方式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连江县法院官网显示:2024年4月初,周某在连江县下宫镇一处山场布置捕兽夹及报警装置。4月21日,周某收到捕猎报警后立即告知杨某等5人。次日,周某等人在布置点抓获一只鬣羚并运送到某店铺将其宰杀。经鉴定,涉案鬣羚为中华鬣羚,别称苏门铃、四不像,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计人民币50000元。
因周某等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且至今未能恢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周某等六人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等合计53750元。
法院审理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值得一提的是,连江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徐某自愿认购林业碳汇16吨,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
据悉,这是该法院探索的“生态司法﹢碳汇”新模式。早在2022年,连江法院就在一起非法盗采海砂案中引导被告人林某某自愿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向全国首家海洋渔业碳汇交易企业购买海洋碳汇近7000吨,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福建连江县的事情并非孤例,将碳汇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正在全国各地持续探索完善。2024年7月,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一男子猎杀一只野兔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样自愿认购16.18吨碳汇,核算金额1500元,用于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替代性修复,成为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正式签发后首例“林业碳汇+生态司法”修复案件。
为何生态修复需要用碳汇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这不仅包括恢复植被、改善林业生产条件和重新种植树木,还需赔偿在修复期间由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破坏而引发的相关损害。
最初,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在原地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涉林案件无法实现原地恢复,因而引入了异地修复措施。然而,随着适宜造林的地块日益减少,异地修复的执行难度也在增加。
于是引导违法行为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条可行之路。
近年以来,各地通过林业碳票、土壤碳汇、海洋碳汇开发掀起全国碳普惠实践热潮。多部门相继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探索绿色消费积分制,鼓励绿色消费”以及“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
前文中的福建连江县对海洋碳汇开发颇为重视。公开资料显示,连江县作为水产大县,水产品产量多年稳居全国第二,粗略估算,每年产生的碳汇量约40万吨,全国第一宗海洋渔业碳汇交易,全国第一个县级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全国首个海洋渔业碳汇建设体系均出自连江,但地方政府开发的各种碳普惠还未找到成熟的消费闭环。
碳普惠的消费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方面,来自部分地方碳市场中的控排企业,如广东、上海、湖北等地的碳市场控排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碳普惠来替代碳配额履约。例如,在2023年度湖北碳市场的履约工作中,就有7609吨的碳普惠减排量被纳入配额抵消;另一方面,碳普惠的消费者还包括大型公共活动的组织方(如运动会)以及面临供应链压力要求减碳的企业。此外,大型科技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会出于自愿目的购买碳普惠。
但国际上认可度更高的还是VCS、GS等碳信用产品,大部分省份也缺少地方强制碳市场来消费本省产生的各种碳普惠,因此碳普惠面临着“无人买单”的尴尬局面。
将碳汇和司法相结合,既推进了生态环境修复到位,还有力推动了碳汇交易,为地方政府找到了一条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的路径。
《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2027年)》也指出:鼓励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市州依法依规探索使用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
目前,地方有关认购林业碳汇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和工作程序也在逐步规范。2023年12月,贵州高院与省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要求通过贵州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等机构认购贵州省林业碳票等碳汇产品。
同时明确,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依据。目前,贵州9个市州法院均开展了林业碳汇认购相关工作。全省法院在近年50余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认购林业碳汇金额200余万元。
通过购买碳汇代偿生态修复责任是否合理?
有律师对笔者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购碳汇主要应用于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然而,一些与碳汇损失无关或影响极小的案件,如非法捕捞、非法捕猎、非法采矿、倾倒固体废物等,却也适用认购碳汇修复,这不合理。
生态环境修复应以直接修复优先,即原地补植复绿优于异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优于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司法实践中,存在未评估原地补植复绿可能性就引导责任人认购碳汇,或未考量其他环境损害就通过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义务的情况。
同时,应该购买什么类型的碳汇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开发的区域性碳汇项目应具备多种功能,但只有经严格测算具备核证增汇量的项目,才能确保责任人有效弥补碳汇损失并履行赔偿义务。目前部分碳汇创新项目存在核证机构不统一、区域碳汇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有专家指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审批及核证程序严格,具备明确且经过核证的项目增汇量,因此法院应优先引导责任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认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完成核销。
“
零碳知识局
微信号 :
lingtan-energy
“
进群小助手
小助手诚邀您加入
【零碳知识局】行业交流群
微信号 :
wxid_tazoxst90yy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