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乐活   2024-07-29 19:41   江西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077号


陈静锋(身份证号码:3621231954****001X):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077号原告孙振源诉被告王五妹、第三人陈静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孙振源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信丰县嘉定镇城西路(上西门160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第011658号)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9日15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邓书云     

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221号


赖玉忠(身份证号码:3621231972****0050):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221号原告胡上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本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胡上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9日15时0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邓书云    

办公电话:0797-3311714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265号


邱树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6315):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265号原告李石萍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原告李石萍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6日9时0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到庭,届时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财云  

联系电话:0797-33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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