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002号
郭志贵(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0695):
本院受理原告严伍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赣072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63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856号
江西润天唯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6D5E)、
吉安新振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DD0F):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856号原告信丰县志平建材经销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50000元整;2.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安西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11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860号
刘飞洪(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3076):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860号原告蓝小燕诉你和温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飞洪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24年元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利随本清;2.请依法判令被告温见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1时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安西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11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861号
刘飞洪(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3076):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861号原告张晓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8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1169.93元(以人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4年3月19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安西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11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722民初2863号
漳州维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WY4H)、
陈金辉(身份证号码:3506031989****0015):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863号原告信丰果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8000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952元(以货款本金人民币8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17日为人民币5952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安西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11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赣0722民初2911号
刘飞洪(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3076)、
刘建平(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3034):
本院受理的(2024)赣0722民初2911号原告江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飞洪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刘建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1时30分在信丰县人民法院安西法庭(安西镇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797-33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