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学校的食堂可以营利吗?

文摘   2024-11-02 0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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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毋庸置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允许分配办学结余和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只能继续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持续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和收益可以按照举办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笔者想追问一句,既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和收益可以分配,那么,营利性学校所经营的食堂可以营利吗?营利性学校的食堂经营和非营利性学校的食堂经营有区别吗?

……结合近期出现的几起学校食堂卫生事件,笔者试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相关事项进行了一些梳理和思考。


经过笔者检索和查证,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于2019年3月11日联合制定公布、2019年4月1日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于学校食堂经营和用餐管理做出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带着本文开篇的一些疑问,笔者梳理出以下要点,以期回应相关疑问。


01

《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明确《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规定》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据此可知,《管理规定》中所有的关于学校食堂和用餐管理的规范性要求,适用于实施学历教育的所有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包括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园也同样适用,这也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校食堂都应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当然,如果地方省市在《管理规定》之下出台了各自省市关于学校食堂和用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学校还应同时遵守所在省市的规范性文件。


02

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方式

《管理规定》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学校自主经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社会力量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基本方式。

01


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

对于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前提应该是学校自身具备经营管理食堂的场所和人员。对于这一类自营的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据此可知两点:


其一,只要是学校自营的食堂,不分公办还是民办学校,也不分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学校,都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即使是营利性学校,只要食堂是自营的,都同样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学校自营食堂不能营利,只是学校自营食堂的营利应当纳入学校的收入范围。对于民办学校来说,非营利性学校的自营食堂如有营利,也不能分配,应当归入学校收入,用于学校的运营和发展;营利性学校的自营食堂如有营利,也应当纳入学校收入,在学校收益整体有结余的情况,理应可进行相应的结余分配。

其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自营,不能有其他经营和管理方式,这是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该项规定,会涉及比较严重的责任后果。

02


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

对于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学校食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外)可以采取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学校的办学层次。但据笔者在实践中的了解,有些省市关于学校食堂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文件,有的只是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食堂必须自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有的则规定中小学校的食堂均应自营、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因此具体是否可以将学校食堂进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还要按照学校所在省市的具体政策文件来执行。

其二,学校食堂在可以进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前提下,应当注意要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或管理单位的选择,这里的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一种形式,邀请投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都应该是被允许的。

其三,除了学校食堂自身需要有食品经营许可之外,提供餐饮服务或餐饮管理的单位也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同时能够独立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因此,如果学校食堂可以进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一定要选择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否则学校会存在失职、失察风险。

其四,学校应当与食堂的承包方或受托经营方签订书面合同。这项规定是一个基本的合规要求,无需解释。‍

03


从供餐单位订餐

对于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管理规定》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规定:“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据此可知,如果学校不具备经营和管理食堂的条件,则可以选择从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供餐单位订餐,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如果学校自身不具备经营食堂的场所和条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自营食堂,或者学校所在省市不允许将食堂进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情况下,为方便师生就餐,学校选择从供餐单位订餐,并不违反《管理规定》对学校用餐管理的要求,应当是被允许的。但同时需要注意提供供餐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03

学校食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特别提请注意,学校食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校长(园长)。因此,对于各学校的校长(园长)来说,一定要将学校食堂和用餐的安全管理作为重要、重大事项常抓不懈。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如果学校食堂或用餐管理出现安全事件,按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关责任人会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学校食堂,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学校,也不管是采取哪种经营方式,是否营利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要切实保障学校食堂和用餐管理的安全,否则就是舍本逐末。


以上,笔者从营利性学校食堂是否可以营利的思考角度出发,又衍生思考了一些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要点,做出基本的梳理和罗列,在帮助自己思考的同时,也期待对读者有所助益。

为认真落实系列新法新政精神,推进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与未来监管相适应的财税工作体系,降低财税管理和运营风险,保障举办者安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杜绝政府问责,欢迎报名第三十八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3日-24日,成都)。

研讨主题内容及专家如下:

主题一:有关部门检查民办学校的角度、要点及如何迎接

内容:一、民办学校的重点检查方向有哪些?

1、市场监管部门查收费;

2、纪监委查食堂伙食费侵占及白条入账;

3、专项审计查财务合规;

4、税务部门查税收;

5、多部门联合检查。

二、民办学校不规范的主要问题及解决:

1、民办学校的出资合规;

2、民办学校的收费合规;

3、民办学校的食堂财税合规;

4、民办学校的财务合规;

5、民办学校的税务合规。

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架构优化思路:

1、学校架构的三个主要板块:举办者、学校、关联方;

2、每个板块的重心和关键点在哪儿?

3、如何通盘考虑学校架构?

四、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程帅 上海行云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城华教育智库专家;多年世界一流咨询公司咨询服务经验,全国多所教育集团、高校、k12学校财税服务专家。专长于民办教育行业的法财税风险防范、顶层架构设计、收费模式优化、内控设计等合规服务。


主题二:民办学校收费合规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市监局查处民办学校违法所得千万元:

1、哪些行为是超出标准收费?

2、自立项目收费;

3、违反文件规定收费。

二、违规收费引发风险有哪些?

1、行政处罚风险;

2、税务风险。

三、分析民办学校哪些情况不免增值税?

1、营利性学校收取学费免征增值税吗?

2、复读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免征增值税吗?

3、校内洗衣房、超市免征增值税吗?

四、互动问答。


主题三:民办学校如何自查税务风险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民办学校被两次“税务辅导”引发的思考:

1、政府购买学位款如何确认收入?

2、向民间个人借款涉及哪些税费?

3、代购校服、床品如何处理避免税费风险?

4、无票支出带来的税费风险有哪些?

……

二、民办学校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增值税---学历教育收费都免增值税吗?

2、企业所得税---民办非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3、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分析;

4、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三、民办学校房产布局存在的税务风险:

1、民办学校常见资产布局情况分析

(1)民办学校自有房产;

(2)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民办学校无偿使用;

(3)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民办学校租赁办学;

(4)民办学校租赁公司空地,自建房屋办学。

2、新设学校如何构建资产布局

(1)浪费掉的抵税成本;

(2)如何构造业务流程;

(3)适用政策文件解析;

(4)财务处理的关键性要点分析。

四、互动问答。


主题四:民办学校食堂财税合规专项

内容:一、实务案例分享民办学校食堂被行政机关专项组检查风险点分析:

1、从伙食费账户支付了不属于学校食堂的开支;

2、成本支出比例异常。

二、审计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如何检查食堂:

1、“小金库”常见的形成方式有哪些?

2、重点审计分析食堂经营数据;

3、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三、民办学校食堂财税合规:

1、食堂经营模式的探讨:

(1)承包模式;

(2)自营模式。

2、食堂财税规范:

(1)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其他收入;

(2)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分析;

(3)结余:结余比例应在多少范围;

(4)会计核算。

3、迎检注意事项:

(1)自营食堂;

(2)承包食堂。

四、课堂案例练习-如何自查食堂风险?

五、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邓月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城华教育智库财税专家,深圳肃雍首席财税讲师,民办学校新锐派财税辅导专家;在财务核算、风险识别、内控建设上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集法律、财务、税务一体综合为客户专业服务;先后为50家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华中区某大型集团教育板块法财税顾问五年,广西某超大型教育集团法财税总顾问,广东某综合地产集团教育板块法财税主任;也曾在大型上市公司和大型集团化民营企业工作,拥有10年左右法财税实战经验。


主题五:民办学校热点实务问题

内容:一、昆明长丰学校背后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财税问题:

1、食堂内部控制管理;

2、食堂会计和税务处理;

3、警示。

二、如何从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入手检查财税问题:

1、检查方法;

2、常见的财税问题;

3、如何解决?

三、资产负债率过高及解决处理(实务案例):

1、过高的原因;

2、过高的后果;

3、常规处理。

四、“研学”或“游学”活动的法律和财税问题;

五、成都民办学校的特有规定;

六、实务案例分析;

七、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吴翠萍 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在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拥有近十年的财税实战经验。先后为深圳宝能投资集团、世博投资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燃气、河南省某教育集团、长春市某高级中学、某中外合资公司等上市公司和民办学校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和合规服务。


主题六:民办学校财务规范实务

内容:一、民办学校开办资金

1、与开办资金相关的行业政策规定;

2、开办资金的形式;

3、开办资金的财务核算;

4、开办资金常见问题清单;

5、新公司法七点重要变化。

二、民办学校不动产

1、案例1:将举办者资产全部出资到学校;

2、案例2:BOT模式下学校资产如何安置;

3、不动产权属筹划的主要五种形式

(1)公司买地建房,租给学校;

(2)公司土地租给学校,由学校负责建房,学校仅需支付土地部分的租金;

(3)公司买地建房,卖给学校;

(4)公司买地、并负责建造房屋土建部分,学校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整体装修,以及一些附属设施的建设;

(5)控制开办资金规模的情况下,学校向举办者或其他第三方借款买地、建房、地放在学校。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1、与举办者变更相关的文件规定;

2、举办者变更行为,涉及哪些税种?

3、九类可能引发税务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

4、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四、民办学校民间借贷

1、非法集资、高利贷;

2、民间借贷财务层面、涉税层面、法律层面要求。

五、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毁损、更新改造

1、固定资产购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毁损;

3、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4、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常见问题清单;

5、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信息。

六、收费及收费调整

1、收费概述;

2、收费财务核算;

3、学费住宿的六种特殊情形;

4、学费、住宿费风险点清单;

5、民办学校代收费相关内容以及代收费风险;

6、收费调整。

七、民办学校办学结余

1、学校报表总资产、净资产呈现的四种特征;

2、对每种特征的积极应对。

八、民办学校关联交易

1、关联方;

2、哪些构成关联方关系;

3、关联交易认定;

4、关联交易会计方面要求;

5、关联交易税法相关要求;

6、关联交易可不可以做,以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关联交易如何处理。

九、民办学校专项基金

1、限定与非限定;

2、专项基金相关文件规定;

3、政策法规层面规定必须计提的专项基金.

十、政府收购

1、政府收购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步骤;

2、政府收购民办学校实物资产涉及的税费分析。

十一、互动问答。

主讲专家:张双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伙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服务于全国各地民办教育机构200余家,切实帮助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效降低财税合规风险。


【主办单位】城华教育

【面向群体】民办学校会计、财务负责人、校长、举办者以及投资人等

【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3日-24日(2天)

【会议地点】成都
【报名咨询】更多会议详情请扫描下方二维码,陈老师 手机/微信:13910180419。
扫码报名

新法新政彻底改变了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环境,政策认识不到位会让学校在“引导规范”时期面临严重不利的局面,甚至会让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引导规范,合规运营,欢迎报名“第五十七期全国民办学校引导规范发展研讨会”(11月25日-26日,成都)。本期将重点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时代新形势新模式,校园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与法律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劳动争议实务痛点详解,面对新形势下各项检查的思路与方法——细化、全面、实质,合规运营六大核心问题的落地实操点解析等内容做专题解析。

文章来源:丰乐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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