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担负着
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应当主动配合
可有些人却公然挑衅警察执法权威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9月10日,衡东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依法打击处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刑事拘留1人。
9月5日19时许,衡东县大浦交警中队民辅警在衡东县大浦镇铁路桥桥头西侧乡路段开展执法活动时,发现周某驾驶一台牌照为湘A13***小型面包车在铁路桥桥头位置自西向东超速行驶,怀疑该车辆涉嫌违法行为,遂立即向该车辆驾驶员周某做出靠边停车的手势并言语告知“停车”。但周某没有停车且继续驾驶车辆向辅警朱辉驶来。此时,朱辉在躲避车辆的过程中不断提示周某停车,但周某仍未理会并迅速加油调转车头企图逃离现场。因周某驾驶车辆调头过速致使辅警朱辉被该车反光镜挂到并连续拖拽行驶后摔倒在地,造成手臂及背部不同程度受伤。
因周某拒不配合,采取暴力对抗、肇事逃逸等方式阻碍执法,并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手臂及背部受伤。其行为严重阻碍了交警的正常执法。案发后,大浦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
请人民群众给予充分的理解和配合
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
甚至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的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审:谭歆
二审:文应中
编辑:董自创、彭玉
来源:大浦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