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当成儿戏
认为取保候审=没事
在取保候审期间竟然玩起了“失踪”
不过,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2023年2月至8月,李某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依托依托醚酯是违禁品的情况下,仍然将依托醚酯添加在电子烟中,多次制造贩卖电子烟给多名不特定男子,2023年9月被衡东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收缴电子秤、烟油、依托醚酯晶体等。李某杰到案后,经民警审讯,如实供述了非法贩卖含有依托醚酯电子烟的犯罪事实,后衡东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向其阐明了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今年以来,杨林派出所继续对该案进行侦办取证,发现李某杰跟证人串供,警方要求他过来接受调查,但他将办案民警电话拉黑。2024年9月26日,侦办民警经过侦察,锁定李某杰位置,将其抓获归案,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近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李某杰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不等于来去自由
任何侥幸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三审:谭歆
二审:文应中
编辑:董自创、彭玉
来源:杨林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