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期,让我们一起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近些年社会讨论热烈的“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五个方面问题制定的。主要有以下七大亮点:
一是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主要内容:
1.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2.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3.明确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
二是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
主要内容:
1.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
2.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3.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产生责任重合。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目的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4.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主要内容:
1.明确工作人员自然人犯罪不当然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
2.明确只有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行为,人民法院才能依照民法典第1191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明确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刑事案件中追缴、退赔的关系。
四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
主要内容:
1.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明确了驾驶人自身过错致损的保险赔偿。
五是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
主要内容:
明确了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六是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
明确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七是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
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2.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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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卢 义、方稳
校对:李园辉
审核:李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