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需要“子偿”?看西工法院如何调解……

文摘   2024-11-22 17:30   河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钱的人去世了债务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逝者为大”,还是“父债子偿、夫债妻偿”?近日,西工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儿子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被告双方长达7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休止符”。

2017年初,张某(已去世)向原告关某借款6万元,双方于借款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2019年,张某病故,其家人向关某偿还2万元债款后,便拒绝偿还剩余债务,关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已去世)妻子和三个儿子偿还剩余债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两家来往多年,法结易解,情结难消,一纸判决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着既断“是非”,又除“芥蒂”的基调,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承办法官打算从调解入手。一开始,原被告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解释,双方各执一词、据理力争。原告关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且自己出于好意借钱帮助张某(已去世),其家人不知感恩,甚至态度恶劣。而被告也坚称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债务,且其家庭矛盾颇深,成员之间很少往来,对此笔债务更是相互推诿。

为有效解决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详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寻找案件调解突破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张某(已去世)的其中一个儿子愿承担全部借款的还款责任,另一个儿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在理解被告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提出撤回对张某(已去世)妻子和另一儿子的起诉。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父债子”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来   源:西工法院 

编   辑:袁铭蔓、王奕樵

统   筹:吴常青

审   核:王继辉、张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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