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洛政通〔2024〕62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孟津区S314线(不含)以南、定鼎大道(不含)以西、瀍源大道(含)以北区域、金谷路-会盟路-龙马路(含)以东以南区域、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北环路(含)以南、大庆路(含)以西、定鼎大道(含)以东、大河路(新S245)以北区域,偃师区槐新街道、伊洛街道、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岳滩镇行政区域内以及伊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各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 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 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三)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21〕75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15日
来 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 辑:袁铭蔓、王奕樵
统 筹:吴常青
审 核:王继辉、张早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