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畜禽违法屠宰活动,保障我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以下告知,供大家学习遵守。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通过东台市农业农村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东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其他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违反规定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东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欢迎大家举报违法屠宰行为,举报电话:0515-69890420。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宣
2024年12月
@幸福东台 姊妹号集合,长按二维码关注。
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