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6名吸毒人员驾驶资格作废

民生   2025-01-12 14:03   云南  

公告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已停止使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法律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公告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以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已停止使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人员名单

2024年11月因记满分驾驶证停止使用人员名单.xls



法律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END

来源:曲靖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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