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地明确: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民生   2025-01-14 13:33   云南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禁止在澄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澄江市辖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北起环城北路以南,南至澄波路以北,东起仙湖路以西,西至抚澄大道以东,以上四条道路以道路内沿为界,不包括道路及人行道;


(二)市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交通枢纽等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西浦公园、凤山公园、帽天山自然保护区、梁王山自然保护区、禄充、孤山等景区景点;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上述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澄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并在经营期限内的除外)。


六、各镇(街道)、市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澄江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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