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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要求(BPYDT)
爆炸法适用于销毁具有爆炸能力的废旧爆破器材和弹药,销毁时要选择一安全场地,用其他炸药或聚能装药将其诱爆或销毁,使其失去爆炸能力。
爆炸法销毁时要考虑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地震波、飞石和破片等危害效应,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每堆或每坑销毁炸药的数量不应超过20kg。
该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处理彻底,而且便于远距离起爆,所以作业比较安全;缺点是销毁场地选择要求高,安全警戒范围大,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一)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的适用对象
爆炸法适用于销毁确信能完全爆炸的爆炸物品。主要有以下三类:
(1)各种火工品,如雷管等;应根据这些物品的种类、外壳厚度、爆炸威力大小和爆发作用时间等进行分类,单独销毁。
(2)各种废旧炸药。
(3)礼花弹。
(二)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的场地要求
1.爆炸销毁作业应当防范和控制的有害效应
爆炸有害效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空气冲击波破坏作用;
(2)个别破片、飞散物的破坏作用;
(3)地震波对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危害;
(4)诱发火灾、产生毒气的危险性。
2.爆炸销毁场地的选择
要确保周边公共安全,避免或尽量减少防护投入和人员搬迁。应当尽量利用专门销毁爆炸物品的销毁场,减少防护基础设施的投入。销毁场地应当选择在山沟、丘陵、盆地等人烟稀少的区域,与周边工矿企业、民用建筑、铁路干线、主要通讯设施及电力线路、通航河流、飞机航线、村镇、学校等应当保护的目标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距1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边缘,应保持在10km以上;距国家铁路干线、通航河流、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的公路和独立的居民点,应保持在2km以上。
3.销毁场地执行和参照的安全标准
按照销毁爆炸物品作业的一般要求4.0 的标准执行。
(三)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的作业安全要求
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物品及废旧弹药,通常的做法是将待销毁的爆炸危险品放在事先挖好的土坑、天然洞穴内,或砂石坑、干涸的池塘中,再将起爆体炸药压在其上,用塑料导爆管雷管或电雷管或电子雷管远距离引爆起爆体,诱爆待销毁的爆炸物品或弹药。
1.起爆体的制作
制作起爆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导爆索、雷管等起爆器材要事先经过检查和试验,确保性能良好。为了保证起爆体能够起爆,每一个起爆体要采用双套起爆系统,以提高起爆可靠性。
(2)要使用猛度和爆速较高的炸药制作起爆体。
(3)起爆体要尽量加工成球形、圆柱形或正方形,以便充分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于金属壳材料较厚的废旧弹药,最好采用聚能装药,以有效诱爆。
(4)起爆体与被销毁物的摆放原则是:起爆体在上,被销毁物在下;大的在上,小的或零散的在下;易起爆的在上,不易起爆的在下。
2.炸药的销毁作业
炸药一般用爆炸法销毁。采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确定待销毁的炸药能够被起爆;
(2)起爆体炸药量可以适当减少,起爆方式根据条件确定;
(3)待销毁的炸药尽量堆放成集团状,长度不应超过宽度和高度的4倍;每堆或每坑待销毁炸药量不应超过20kg;
(4)包装炸药用的纸张、袋子等不应回收,应予以烧毁。
3.雷管的销毁作业
雷管的销毁作业要极为细心和规范,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1)接触、处理雷管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都是高度危险的,需要细心、稳妥、少量进行。这是因为金属壳雷管的表面经过长期的氧化和管内装药化学作用,会产生敏感的金属盐类爆炸物;还有些雷管的管壳因发霉、变形而失去安全性能。
(2)销毁坑周边的场地尽可能平坦,尽量少有碎石、荒草、水坑等,以便收集抛散的未爆、半爆雷管。
(3)控制销毁雷管数量。在野外小坑内销毁雷管时,每坑数量不宜超过4000发。
(4)宜采用爆坑。待销毁雷管摆放要紧密,雷管摆放紧密有利于完全引爆,防止和减少未爆雷管的抛掷。由于有脚线的电雷管不易靠紧,故应在安全地点将脚线剪下并做简单的包装,然后再放人爆破坑内。如果雷管体与雷管体可以在爆破坑内紧密靠在一起,也可以不剪断脚线。起爆体要放在雷管堆的顶部,销毁用的炸药量1kg左右即可。工业火雷管的原有盒包装较为紧密,也可以不用起爆体,但必须紧密堆放,以便于起爆和爆炸完全。
(5)爆炸后收集起来的未爆或半爆雷管,重新销毁时要集中,加大起爆体药量。
4.其他起爆器材及礼花弹的销毁作业
(1)导爆索、射孔弹、矿山排漏弹、起爆弹等民用爆炸物品,均应在爆破坑内销毁,每个爆破坑的销毁数量不宜超过10kg其中导爆索不宜超过1000m,而且要与其他爆炸物品分开销毁。销毁这些物品时,也都需要起爆体起爆,并且用土将爆破坑盖好。
(2)礼花弹、高空礼花弹的销毁安全距离不应少于5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