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4〕33号文”)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4社会保险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5452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20日
2025年度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也公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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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度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22086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4417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362元。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7362元。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8.0%(含生育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2025年度江门市职工医保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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