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法律救济,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李某某送达《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李某某仍拒不配合。为此,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11日下午,榆阳区人民法院鉴于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李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出行环境。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