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系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国家现行标准,是从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个方面进行饮水安全评价,分达标和基本达标两类指标,达标和基本达标统属饮水安全。
水量方面,不低于 60L/人·天,为达标;不低于 35L/人·天,为基本达标。
水质方面,水质符合GB5749-2022的规定为达标;对分散式(如井水)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或院子为达标;非供水入户,单次取水时间20分钟内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以内,为基本达标;非供水入户入院但供水管网已经铺设到房屋门口或院子门口附近,通常10米以内,具备入户条件,也可视为入户。
供水保证率,过去一年全年累计缺水时间在18天以内为不缺水,达标;全年累计缺水时间在18天至36天以内为基本达标。
考虑到节约用水和节省能源的需要,农村供水可以是定时供水、分时供水。定时供水、分时供水时,用水户家中有储水设施,通过储水可以满足《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要求,都可视为供水有保障。
因干旱、冰冻等极端天气造成水源水量不足、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季节性水量不足或临时断水;或因雨季浑浊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只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要求,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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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红安县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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