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通报:已报案!

时事   2025-01-04 10:25   湖北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江苏大学的人事处处长被打了,并且2024年有两百多位老师离职。传言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此,昨天(1月3日),@江苏大学 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中称,近日,有个别自媒体传言江苏大学人事处处长被打、2024年学校有两百多位老师离职。经过调查核实,这些传言均属网络谣言,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江苏大学已就此向公安部门报案。

江苏大学在通报中呼吁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相关不实谣言,学校将发起举报或投诉,如有继续恶意传播者,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共同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 。



普法小课堂

各位网上冲浪选手
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你知道有哪些吗?
造谣传谣将会承担
哪些法律责任吗?
快来和小红一起学习吧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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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江苏大学官方微博、中国新闻周刊、新疆网络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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