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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钢之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谷建峰、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谷建峰、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谷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钢之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金山商务大厦4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0KCEKN4C。
法定代表人:谷建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谷建峰,男,生于 1982年 9月 20日,身份号码 14262119820920XXXX,汉族,山西省曲沃县人,住山西省曲沃县杨谈乡下院村五区 17号。
执行标的(本息合计):843699.9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谷建峰、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有效执行,并实际到位后给予执行到位金额2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10(赵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9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莉与被执行人杨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凯,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身份号码:61232319840924XXXX,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张骞路燎原小区16号楼403室。
执行标的:79672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杨凯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723000